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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股权及郑州煤电公司对郑新铁路1.581亿元债权

· 2024-05-23
河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测平台
河南郑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股权及郑州煤电公司对郑新铁路1.581亿元债权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HA2024DF500025监测编号G32024HA1000022
标的名称河南郑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股权及郑州煤电公司对郑新铁路1.581亿元债权转让底价(万元)16031.540000
挂牌公告期 21个工作日挂牌起始日期2024-05-23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河南 郑州市挂牌结束日期2024-06-21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铁路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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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名称河南郑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住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88号郑煤大厦西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际敏所在地区河南郑州市
成立时间2007-09-29注册资本(万元)10000(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铁路运输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6672188334
经营规模中型经营范围从事地方铁路客、货运输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矿用物资、矿用配件及五金建材的销售
职工人数151人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股东数量(个)2股份总数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1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51
2河南中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49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23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2807.820000-530.490000-530.490000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30105.51000031517.060000-1411.550000
审计机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2024-03-31528.840000-264.870000-264.870000
报表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季报29709.09000031385.510000-1676.420000
内部审议情况其他类型
重要信息披露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是(放弃或不涉及)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一)本项目转让底价为16031.54万元,其中股权对应转让底价为221.54万元,其余部分为郑州煤电公司对郑新铁路3.1亿元债权中51%部分,即15810万元债权。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款的增值部分为股权溢价。(二)报名时需交纳5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如竞买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如竞买未成功,则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由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股权及债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三)受让方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及债权交易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按照《股权及债权交易合同》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40%,并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四)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变更之日期间损益由郑新铁路原股东承担或享有。(五)公告期满后,征集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只征集到1个受让方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河南郑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存续、法人主体地位不变,承继本次股权转让前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继续依法履行本次股权转让前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保证金,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已完全了解标的企业状况,并认可全部交易条件及备查文件之全部内容,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状况及瑕疵等为由,要求退还交易保证金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提出任何索赔。2.其他需特别说明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余乐峰注册资本(万元)121841.203800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100001700113867经营规模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51%拟转让产(股)权比例2%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地级市国资委监管监管机构属地河南 郑州市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文件类型其他党委会会议纪要
批准日期2024-03-21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中共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十一期
四、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文号 
核准(备案)日期2024-05-17评估基准日2023-12-31
律师事务所 转让标的评估值221.530000万元
五、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万元)16031.540000债权金额(万元)15810
价款支付方式分期支付,价款支付要求: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按照《股权及债权交易合同》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40%,并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是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失信行为(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详细交纳金额(元)5000000保证金交纳时间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交纳方式其它
六、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21个工作日交易方式拍卖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交易机构联系人王兵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15981895100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290899693@qq.com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交易机构网址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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